江苏蔚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协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03执27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胡拥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冰,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协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豆秀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协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模具费及利息。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常州协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差欠申请人江苏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模具费1535178元及利息。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于同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435178元。如被执行人按约履行,则申请人放弃余款并申请结案;如被执行人有一期未履行,则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原文书执行;二、担保人豆秀梅、沈建新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自愿直接接受法院强制执行。三、诉讼费20300元、执行费177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两担保人向法院提供自愿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承诺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建华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蒋宝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费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