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蔚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蔚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12民初352号 原告:***,男,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大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蔚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龙乘路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蔚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