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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04财保18号
申请人: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土型村东外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54593274A(1-1)。
法定代表人:张树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晨,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濉溪县二堤口种子公司南100米89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595733077T。
法定代表人:秦伟。
申请人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进行保全,担保人张树兵以其所有的混凝土泵车一辆为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张树兵名下号牌为皖F×××××的三一牌混凝土泵车一辆,期限二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三堤口支行,账号:34×××25,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北永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姜玉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 浩
书 记 员 花含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