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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10595号之一

申请人: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濉溪县二堤口种子公司南100米89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595733077T。

法定代表人:秦伟。

被申请人:**均,男,汉族,1982年8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劲松三路****楼**,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82********。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均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申请人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58947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保函担保,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皖1302财保1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徽商银行淮北相西支行账户(账号:5212000223********)。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均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申请人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58947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保函担保,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了(2019)皖1302民初1059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三提口支行账户(账号:340016496080********)。

现申请人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向本院申请解除徽商银行淮北相西支行账户(账号:5212000223********)的冻结措施,并提供了其中国建设银行三提口支行账户(账号:340016496080********)已有足额存款的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徽商银行淮北相西支行账户(账号:5212000223********)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红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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