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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均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11386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龙,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二堤口种子公司南100米89院。

法定代表人:秦伟,系总经理。

被告:**均,男。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均、**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邱毛雷

审 判 员  孙建议

人民陪审员  刘 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孟凡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