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11386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龙,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二堤口种子公司南100米89院。
法定代表人:秦伟,系总经理。
被告:**均,男。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均、**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邱毛雷
审 判 员 孙建议
人民陪审员 刘 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孟凡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