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财保169号
申请人:**均,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濉溪县二堤口种子公司南100米89院。
法定代表人:秦伟。
申请人**均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58947元。并由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58947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均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恒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