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终10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均,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濉溪县二堤口种子公司南100米89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595733077T。
法定代表人:秦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鑫,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均因与被上诉人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10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均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本案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均自愿撤回上诉、撤回本案一审起诉,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上诉人**均撤回一审起诉已征得被上诉人淮北市宏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同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均撤回本案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10595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均撤回本案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30元,减半收取为10765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530元,减半收取为10765元,由上诉人**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凤良龙
审判员 许劲松
审判员 刘 柳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高潮
书记员刘相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