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297号之二
原告:沈阳金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红兴路280-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0TUHPQ5G。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36-1号(14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2MA10J30E5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金传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宏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金传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8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