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帆建设有限公司

宜都市陆城国鸿钢管租赁站、浙江瑞帆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581民初2860号之三
原告:宜都市陆城国鸿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宜都市陆城街道办尾笔村二组(3-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192794-6。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瑞帆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嘉兴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凌公塘路3339号(嘉兴科技城)综合楼二楼B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BPPC3D。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塞恩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临港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MA49ADB96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都市陆城国鸿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浙江瑞帆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塞恩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原告宜都市陆城国鸿钢管租赁站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陆城国鸿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64元,由原告宜都市陆城国鸿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