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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恒瑞实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军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2006号
原告杭州恒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军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3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恒瑞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恒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7元,依法减半收取5203.50元,由原告杭州恒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迪光
法官助理 周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