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3民初4290号
原告:***,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女,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原法,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绍兴军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5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丁原法、***、绍兴军博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9元,减半收取2964.50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黄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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