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1破15号
申请人:浙江中力节能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9650417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洪梅琴。
被申请人:浙江斯泰集成系统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00513325,住所地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伟业路**。
法定代表人:许晓峰。
申请人浙江中力节能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斯泰集成系统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已具备法定的宣告破产条件为由,申请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经审查,浙江斯泰集成系统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晓峰、总经理孙吉及监事徐跃华因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立案侦查,并经该局委托,由浙江兴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专项审计,经审计报告显示,2017年1月至6月,许晓峰等股东挪用资金920万元,并仍有381.25万元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经本院初步审查,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存在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浙江中力节能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对浙江斯泰集成系统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 沈怡赟
审判员 沈隆吉
审判员 陈建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辰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