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喆峰集成系统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4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斯泰集成系统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伟业路****。
法定代表人:许晓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斯泰集成系统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5民终11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