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执监15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盈和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河北***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镇长。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北盈和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河北***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15民初52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辽0115执1767号。执行标的:工程款456789.28元及迟延利息和受理费4076元。因该案为特殊主体案件,为了加大执行力度,提高办案效率,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15民初5207号民事判决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裁定书3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曹 蕾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