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6民初1910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市。
被告:河北***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681367130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