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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北某某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6民初1910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市。 被告:河北***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681367130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