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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强生肛肠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402民初2457号

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金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宜北路408号乙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军,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邯郸强生肛肠医院,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雪驰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占国伟,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大鹏,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金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叶装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邯郸强生肛肠医院(以下简称强生肛肠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反诉原告)邯郸强生肛肠医院于2019年8月8日提出反诉请求。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金叶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军,被告(反诉原告)强生肛肠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大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金叶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7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47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9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年利率5%支付至实际还清至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位于邯郸市邯山区雪驰路88号春风小区综合楼1-3楼室内装修工程由原告承包施工,约定了工程价款及其他相关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完毕并交付被告,被告也营业使用至今,现保修期也已超过。但对应支付的工程款,除被告扣留的62000元税金,待需要开票时再支付原告外,还有147000元逾期未付,经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强生肛肠医院辩称,1.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应当支付给被答辩人的工程款147000元与事实不符,应为137000元。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要求答辩人支付其剩余工程款147000元与事实不符,其计算过程中遗漏了2017年12月8日答辩人向其转的10000元的工程款。2.被答辩人在履行合同中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答辩人并未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被答辩人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不合法、不合理。2015年11月28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五条约定了工程质量和验收标准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210-200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00-20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及《建筑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等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但根据被答辩人的实际履行情况,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合同,其中工程的结构、建筑材料等方面存在严重的违约情形,整个工程完全是豆腐渣工程,给答辩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合同约定总工期为60日,自2015年12月1日开工,于2016年2月1日竣工。而被答辩人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却总是因为其自身的人员、材料等等原因停工或缓慢施工,工程进度非常的慢。期间答辩人曾多次催告,但被答辩人还是严重延误了工期到2016年4月6日才完工,整整比约定总工期迟了两个月,工期的延误使答辩人在人员流失、房租、开业计划等方面遭受了巨大损失。所以,答辩人并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而是将其作为被答辩人的违约金和弥补自己的损害,被答辩人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不合法、不合理。

被告(反诉原告)强生肛肠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63000元;2.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因其逾期竣工给反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72602元;3.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8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反诉人承包反诉人室内装修工程,工期为60日,自2015年12月1日开工,至2016年2月1日竣工,逾期竣工每拖一天支付1000元违约金,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验收标准(详见合同第五条)。但被反诉人在实际履行中却严重违约,首先,由于被反诉人的人员、材料等问题使工期延误至2016年4月6日才完工,整整比约定竣工工期迟了63天。其次,工程的结构、建筑材料等方面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工程交工后先后出现了墙裂、墙体和门框返潮、墙体脱皮、吊顶坍塌、水管崩裂等质量问题。被反诉人的预期交工,使反诉人的开业时间推迟,使反诉人原本签好的医护人员因无法按时入岗而人员流失,因质量问题房屋修缮等给反诉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被反诉人应当支付工程逾期竣工的违约金,赔偿工程逾期期间反诉人缴纳的房屋租金损失,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房屋修缮费用。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反诉,请贵院予以支持。

原告(反诉被告)金叶装饰公司辩称,1.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双方在2016年5月23日进行结算,在此以后反诉原告从未向反诉被告主张过逾期完工违约金及损失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的损失,其权利不应得到保护。2.双方在施工当中对合同内的部分以及合同外的增加部分均进行了施工结算,可以明确的是,合同内容有增加和其他变更,还有合同外其他增加的部分,这些都是在签订合同以后才发生的。双方在结算单进行了确认。最后一行还明确了双方均无异议。现反诉原告主张逾期完工及损失与事实不符。工期当然应当顺延,并且反诉原告也是无异议的。3.反诉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第一项已经主张了逾期违约金,第二项主张逾期造成的损失,诉讼请求存在重复。另外主张质量造成的损失也因为没有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没有事实依据,是不成立的。请求驳回全部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就本诉请求,金叶装饰公司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2015年11月28日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原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了工程地点、价款、结算等相关事宜。3.2016年5月23日双方签字盖章的装修结账说明一份,证明承包工程施工完毕后,双方结算了工程价款,总金额为1429000元,由合同内增加、变更以及合同外增加的项目,分别计算得出的金额,并且双方确认,工程已结算,双方无异议。自2016年5月23日欠款金额为21万元,后面陆续支付以及保修金62000元,现尚欠147000元。强生肛肠医院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施工期限的相关规定,并且约定了逾期竣工的责任承担。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中明确显示了原告在2016年4月6日工程才全部完工,整整比约定时间迟了63天。在2016年5月23日之后被告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过1万元,这一万元原告在结算清单中遗漏。剩余的款项是原告逾期交工的违约金以及违约给被告所造成的损失而并非是所谓的工程欠款。

就反诉请求,强生肛肠医院提交证据如下:在本诉当中所认可真实性的证据不再进行重复举证。另举1.房屋租赁授权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费票据,证明原告逾期给被告造成的租赁费用部分损失,共计172602元。2.转账流水,证明2017年12月8日向原告支付过1万元,原告有所遗漏。3.照片一组,证明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金叶装饰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也不能证明反诉原告的租金损失,房屋租赁行为及支付租赁费是反诉原告的经营行为,逾期完工并不必然导致房租损失,因为反诉原告是否正常开业还会受到其他原因的影响,该项损失与预期完工不对等。反诉被告不存在逾期完工,合同约定的工期是在合同签订的工程量基础上计算的,但在实际的施工中有变更以及增加必然会导致工期的顺延。反诉原告支付房租是他们的义务,两者之间也没有进行约定,如果逾期完工要承担租金损失,该损失属于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不可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且合同约定了计算违约金额,所以再计算损失没有依据。对证据2认可。对证据3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在保修期内除反诉原告提出的几项需维修的地方以外,不存在照片中存在的问题,在保修期内反诉被告履行了保修义务,反诉原告也出具了工程维修证明,现在提出其他地方的质量问题,超过保修期限而且这些质量问题的提出也超出了诉讼时效。

就反诉请求,金叶装饰公司提交证据如下:工程维修证明,证明在保修期内维修的一些项目,进行了维修,反诉原告也出具了维修证明,说明维修已经完工,也说明除了维修部分的问题以外已经不存在其他部位的质量问题,即使有也不属于保修期内的问题,另外反诉原告已使用该工程达3年多不排除与使用其它因素有关。强生肛肠医院质证意见为:该工程在2016年4月6日完工至2017年3月28日原告进行了多达4次维修,时间共计20天之上的维修,更能说明原告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所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8日,强生肛肠医院(甲方)与金叶装饰公司(乙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项目名称:邯郸强生中西医结合肛肠医院改造装修工程。2、工程地点:邯郸市邯郸县雪驰路88号春风小区综合楼1-3楼。3、承包范围:1-3楼室内装修。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5、工期:本工程自2015年12月1日开工,于2016年2月1日竣工。6、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验收标准。7、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肆万元整。……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即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总工期60天。1、……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经甲方代表确认,以书面形式确定,工期相应顺延。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效果图、施工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210-2001),并严格按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00-20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及《建筑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等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2、……7、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1、双方协商:本工程经乙方的根据设计图纸,设计要求及现场勘察和实地测量校对无误后,与甲方达成以下协议:(1)本合同价款采用包干价格(即合同总价,包括拆旧和垃圾搬运,包括按工程设计图纸所做的工程预算书内所做的全部项目和内容)(2)工程设计图纸、预算项目和本合同签订之后及补充协议签订前,图纸设计变更内容外的,在甲方要求增加或变更的项目,事先经甲方确认后按实际发生额作为合同外追加款。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5次,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场施工三天后,付款百分比25%,金额31万元。隐蔽工程施工结束三天内,付款百分比25%,金额31万元。装饰面木工全面结束涂料进场后,付款百分比25%,金额31万元。工程完工,付款百分比20%,金额24.8万元。保修期满一年、付清,付款百分比5%,金额6.2万元。)本工程保修期壹年。保修期内,如因施工质量或乙方采购的产品质量问题,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必须尽快赶到现场维修,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余款中扣除另请他人的维修费用。……第九条违约责任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48小时内工期顺延,超过48小时,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5000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2‰支付滞纳金(不可抗力原因除外)。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拖一天,乙方支付甲方1000元违约金。”该合同有甲方负责人詹宇光并加盖强生肛肠医院公章和乙方负责人黄**签字,并加盖金叶装饰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后,金叶装饰公司实施约定的装修工程。2016年5月23日,强生肛肠医院(甲方)与金叶装饰公司(乙方)签订邯郸强生肛肠医院装修结账说明,内容为:“经过四个多月甲方、乙方的精诚合作、共同努力,邯郸强生肛肠医院装修于2016年4月6日全部完成,开始营业。有关装修的账目未付情况是这样的,1、①合同价:壹佰贰拾肆万元整(¥1240000元)②合同清单中增加:50336元(清单附后)减少:24133元实际清单增加是:22600元。③一楼义诊室改为窥镜室增加:36000(清单附后)。④一、二楼大玻璃窗不锈钢包边增加:16000(清单附后)。⑤三楼煎中药房、二、三层熏洗室大玻璃隔断:23680(清单附后)⑥其他增加,⑥净化门等3500。⑦大门石材台阶、食堂加盖11600.⑧食堂建房装修71000元。总价为:1429000元。2、根据甲方要求暂不需要乙方开票,则预算中的税金陆万贰仟元(¥62000元)先扣留。3、按合同装修保修金陆万贰仟元(¥62000元)留壹年,即到2017年4月18日付清。4、到2016年4月18日止,以上乙方已经领取甲方共计:玖拾玖万元整(¥990000元)加4/22付10万。5、现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款项是1429000-已付1090000-②-③124000=210000。完工应付贰拾壹万元整。甲、乙双方同意,无异议,合作愉快!”甲方詹宇光签字并加盖邯郸强生肛肠医院公章,乙方黄**签字并加盖常州市金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另查明,强生肛肠医院装修工程结算明细单显示,工程造价1429000元,截止2018年2月14日强生肛肠医院已付工程款1225000元(2015年12月7日付31万,2016年1月4日付10万,2016年1月5日付11万,2016年1月7日付11万,2016年1月15日付10万,2016年1月26日付21万,2016年3月1日付5万,2016年4月22日付10万,2016年7月5日付2万,2016年8月25日付2万,2016年9月25日付2万,2016年11月9日付2万,2016年12月5日付2万,2017年1月9日付2万,2017年12月8日付1万,2018年2月14日付0.5万),扣除已优惠的5000元、不要求开票的62000元,尚欠金叶装饰公司工程款75000元和到期应支付的保修金62000元,共计137000元。原告(反诉被告)金叶装饰公司因此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另查明,2015年7月13日邯郸市春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德泽生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北京德泽生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春风小区综合楼一区1-3层,建筑面积3622平方米,租赁用途为医疗相关服务,租赁期限为10年,租期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1日,邯郸市春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北京德泽生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房屋租金(1)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每年年租金壹佰万元整。(2)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0日每年年租金壹佰壹拾万元整。(3)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0日每年年租金壹佰贰拾万元整。(4)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0日年租金壹佰叁拾万元整。2015年7月13日北京德泽生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授权邯郸强生肛肠医院与邯郸市春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用于开设医院,邯郸强生肛肠医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强生肛肠医院向邯郸市春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2016年4月29日支付租赁费20万元,2016年4月30日支付租赁费30万元,2016年11月17日支付租赁费50万元,2017年12月28日支付租赁费5万元,2017年12月29日支付租赁费5万元,共计支付租赁费110万元。2017年11月30日与2017年12月1日强生肛肠医院(甲方)向金叶装饰公司(乙方)出具工程维修证明,内容为:乙方组织工于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2月25日郭建明等共计2人、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5日郭建明等共计2人、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3月28日许金喜、胡守海,在这期间对我院部分工程问题进行维修,我院并与确认出示这份证明,证明乙方员工在这期间对我院厕所漏水、四个吧台裂缝修补、多处墙壁裂缝修补、门变形修护、换卫生间门锁一个,维修以完工。被告(反诉原告)强生肛肠医院因原告(反诉被告)金叶装饰公司逾期竣工违约、工程质量问题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如前。

本院认为,关于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金叶装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强生肛肠医院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装修结账说明》,并当庭认可该说明的真实性,故该结账说明中的装修完工时间和合同清单增加项目可以视为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装修完工时间和装修工程项目的变更,该结账说明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故该结账说明对双方亦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该结账说明记载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反诉被告)金叶装饰公司已完成装修结账说明上记载的装修事项,被告(反诉原告)强生肛肠医院应按照装修结账说明支付装修工程款。因涉案装修工程造价1429000元,截止2018年2月14日被告(反诉原告)强生肛肠医院已付工程款1163000元,扣除已优惠的5000元、不要求开票的62000元,被告(反诉原告)强生肛肠医院尚欠金叶装饰公司工程款75000元和到期应支付的保证金62000元,共计137000元,该款应予以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金叶装饰公司主张被告(反诉原告)强生肛肠医院支付欠付工程款147000元,但其当庭认可被告(反诉原告)强生肛肠医院还支付了10000万工程款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反诉被告)金叶装饰公司主张被告(反诉原告)强生肛肠医院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37000元,予以支持。

关于工程款利息,审理中原告(反诉被告)金叶装饰公司要求自被告(反诉原告)强生肛肠医院按照所欠工程款为基数,从2017年4月19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年利率5%支付至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因原告(反诉被告)金叶装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强生肛肠医院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与《装修结账说明》未对利息进行约定,且该工程已竣工,于2016年5月23日交付使用,故利息起算之日为工程交付之日。但原告(反诉被告)金叶装饰公司主张被告(反诉原告)强生肛肠医院支付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以欠付工程款13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5%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反诉,被告(反诉原告)强生肛肠医院主张原告(反诉被告)金叶装饰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63000元及因逾期竣工给反诉原告强生肛肠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172602元,本院认为根据强生肛肠医院与金叶装饰公司签订的装修结账说明,该说明的最后一行注明“双方同意,无异议,合作愉快”,可以认定双方对竣工时间重新达成合意,对原合同内容进行的部分变更,故金叶装饰公司按照新约定的竣工时间完成装修工程,并未逾期竣工,不需支付强生肛肠医院逾期竣工违约金也不需支付因逾期竣工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反诉原告)强生肛肠医院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邯郸强生肛肠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金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7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邯郸强生肛肠医院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计付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金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利息;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金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邯郸强生肛肠医院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7元,减半收取计1693.5元,反诉费2417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邯郸强生肛肠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国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晓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