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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强生肛肠医院、常州市金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4民终1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邯郸强生肛肠医院。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雪驰路春风小区综合楼1区。

法定代表人:占国伟,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海,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兴,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金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宜北路408号乙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军,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邯郸强生肛肠医院(以下简称强生肛肠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金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叶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2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强生肛肠医院的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金叶装饰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63000元,并赔偿强生肛肠医院因其逾期竣工给强生肛肠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172602元,合计235602元;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金叶装饰公司负担。主要的事实和理由:一、强生肛肠医院的一审反诉请求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和合同约定依据,应当得到支持。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60日,自2015年12月1日开工至2016年2月1日竣工,逾期竣工每拖一天支付1000元违约金。但金叶装饰公司实际竣工日期为2016年4月6日,逾期竣工63天,金叶装饰公司依约应支付违约金63000元。强生肛肠医院所用房屋是其租赁邯郸市春昱房地产公司的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16年全年房屋租金100万元,强生肛肠医院已缴纳。金叶装饰公司逾期竣工63天给其造成的房屋租金损失为172602元,金叶装饰公司应当赔偿。《合同法》第107条、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如强生肛肠医院主张的房屋损失),又包括间接损失(守约方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如强生肛肠医院因推迟开业时间形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根据以上规定,强生肛肠医院一审反诉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应得到支持。二、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装修结账说明》中的装修完工时间和合同清单增加项目可以视为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装修完工时间和装修工程项目的变更,并认定《装修结账说明》最后一行“双方同意,无异议,合作愉快”是双方对竣工时间重新达成合意,是对原合同内容进行的部分变更。故,金叶装饰公司并未逾期竣工不需支付强生肛肠医院逾期竣工违约金,也不需支付因逾期竣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以上认定,强生肛肠医院认为是错误的,系原审法院的片面理解。(一)《装修结账说明》是结账文件,是双方结账的依据,是对施工中发生的各项具体金额达成的书面文件,而不是事先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装修完工时间达成的补充协议。结账说明中记载的2016年4月6日全部完工,只是客观记载了施工完成的最后时间,但从结账说明达成签订的本意来看,这个时间的记载不能视为双方对合同中约定的完工时间的变更,因为双方根本未对完工进行变更的合意,文件中没有相应的文字来印证强生肛肠医院同意变更竣工时间,双方在结账说明中根本没有协商完工时间变更方面的内容。(二)《装修结账说明》是金叶装饰公司打印好后提供给双方进行具体协商使用,最后一行“双方同意,无异议,合作愉快”的文字表达,在强生肛肠医院看来显然是对以上各项金额的同意、无异议,从字面理解不是双方对竣工时间重新达成的合意,不是对变更竣工同意无异议。金叶装饰公司因为是文件提供方,在全国很多医院承揽装修工程,其为了后期催款维权的需要而故意在文件内容上拟定模棱两可的词句。但强生肛肠医院在签署该文件时没有对内容如何进行鉴别的经验,而是出于对金额的认可而签署,不包含对完工时间进行变更的意思表示,在对合同文义理解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三)仔细分析《装修结账说明》中所列增加项目,均是工程量不大,施工简单的项目,增加金额仅为18.9万元,占增项后合同总价的13%,占增项前合同总价的15%,本案装修合同约定的工期为60天,即便要延长,也不可能延长63天。(四)在《装修结账说明》中显然没有提到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问题,但并不是强生肛肠医院放弃了此项权利,其有权向金叶装饰公司主张。金叶装饰公司逾期竣工63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金叶装饰公司是专业的装修公司,理应认识、预见到延期竣工会给强生肛肠医院造成包括房租、可得利润等经济损失,其称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完全是在推卸责任。强生肛肠医院向金叶装饰公司主张的因逾期竣工导致房租的损失是直接损失,不是强生肛肠医院因逾期开业造成的总经济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能弥补强生肛肠医院的全部经济损失,不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因此,金叶装饰公司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意还应赔偿其损失。综上所述,请求支持其上诉请求。

金叶装饰公司答辩称,一、强生肛肠医院的上诉请求为要求支持一审时的反诉请求,该反诉请求既主张合同约定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又主张逾期完工的经济损失,金叶装饰公司认为属于重复主张违约责任。根据法律关于违约责任主张的规定,可以主张约定的违约金,也可以按损失的计算方法主张违约损失,只能选择一项。但本案强生肛肠医院的反诉请求既有违约金,又有根据计算方法计算出的损失,而且该计算方法还没有合同约定依据,故诉讼请求存在重复的矛盾。当然,根据计算方法得出的损失也不成立。二、金叶装饰公司没有违约,强生肛肠医院没有证据证明金叶装饰公司违约,双方的结账说明能证明双方对工期没有异议,没有违约。(一)根据双方签字盖章的2016年5月23日的装修结账说明可以确定涉案装修工程不但有合同内的变更增加,还有合同外的增加,所以原合同约定的工期肯定应该顺延。(二)关于增加的工程量涉及的工期,不能简单用结算金额来衡量,因为在最后结算时不但存在让利的情况,而且还有配合施工以及工时较长的工程量,有些合同内的变更或增加还会影响合同内工程的完工时间,如变更了用途的变更,新增加的项目还要购买材料,有些专用材料仅购买就需要一定时间,食堂是一个独立的房子需要建好后再装修等等。(三)关于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双方并未约定工期,强生肛肠医院主张逾期完工责任没有的依据。确定的是工程肯定有增加,但增加的工程肯定需要时间来完成,没约定增加部分的工期,现主张逾期没有依据。(四)装修结账说明能够证明对于工期双方没有异议。在该结账说明的第一段内容:“经过四个多月甲方、乙方的精诚合作、共同努力,邯郸强生肛肠医院装修于2016年4月6日全部完成,开始营业。……甲、乙双方同意、无异议,合作愉快!”说明在结账时涉及到了工期,但强生肛肠医院不但认可工程完成时间,而且表明工期、结账等事宜均无异议,合作愉快。该部分的文字能够证明强生肛肠医院对工期没有逾期是认可,没有争议的。三、根据合同第九条第2项约定“因乙方(被上诉人)原因,逾期竣工……”,但显然不存在因金叶装饰公司的原因导致逾期竣工的情况。另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强生肛肠医院不但没有举证证明金叶装饰公司逾期竣工事实,也没有举证该逾期竣工系金叶装饰公司原因造成的证据。故从约定的违约责任来看,强生肛肠医院举证不能。四、本案纠纷的发生,是因为金叶装饰公司向强生肛肠医院主张装修工程款,其才反诉主张违约金、质量问题。实际情况是,后续催要工程款期间,除了陆续支付了少量款项外,从未主张过所谓的逾期违约金及质量事宜。这一点也能说明强生肛肠医院事实上对逾期、质量保修事宜是没有异议的。另外,强生肛肠医院也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进度款。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至2016年2月1日,不包括增加的工程量,强生肛肠医院应支付工程款金额为1178000元,但截至2016年3月1日之前,强生肛肠医院才支付940000元工程款。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叶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强生肛肠医院向其支付工程款147000元;二、判令强生肛肠医院向其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47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9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年利率5%支付至实际还清至日止;三、诉讼费由强生肛肠医院负担。

强生肛肠医院向一审院提出的反诉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金叶装饰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63000元;二、判令金叶装饰公司赔偿因其逾期竣工给强生肛肠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172602元;三、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金叶装饰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5年11月28日,强生肛肠医院(甲方)与金叶装饰公司(乙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项目名称:邯郸强生中西医结合肛肠医院改造装修工程。2、工程地点:邯郸市邯郸县雪驰路88号春风小区综合楼1-3楼。3、承包范围:1-3楼室内装修。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5、工期:本工程自2015年12月1日开工,于2016年2月1日竣工。6、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验收标准。7、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肆万元整。……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即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总工期60天。1、……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经甲方代表确认,以书面形式确定,工期相应顺延。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效果图、施工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210-2001),并严格按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00-20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及《建筑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等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2、……7、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1、双方协商:本工程经乙方的根据设计图纸,设计要求及现场勘察和实地测量校对无误后,与甲方达成以下协议:(1)本合同价款采用包干价格(即合同总价,包括拆旧和垃圾搬运,包括按工程设计图纸所做的工程预算书内所做的全部项目和内容)(2)工程设计图纸、预算项目和本合同签订之后及补充协议签订前,图纸设计变更内容外的,在甲方要求增加或变更的项目,事先经甲方确认后按实际发生额作为合同外追加款。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5次,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场施工三天后,付款百分比25%,金额31万元。隐蔽工程施工结束三天内,付款百分比25%,金额31万元。装饰面木工全面结束涂料进场后,付款百分比25%,金额31万元。工程完工,付款百分比20%,金额24.8万元。保修期满一年、付清,付款百分比5%,金额6.2万元。)本工程保修期壹年。保修期内,如因施工质量或乙方采购的产品质量问题,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必须尽快赶到现场维修,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余款中扣除另请他人的维修费用。……第九条违约责任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48小时内工期顺延,超过48小时,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5000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2‰支付滞纳金(不可抗力原因除外)。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拖一天,乙方支付甲方1000元违约金。”该合同有甲方负责人詹宇光并加盖强生肛肠医院公章和乙方负责人黄**签字,并加盖金叶装饰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后,金叶装饰公司实施约定的装修工程。2016年5月23日,强生肛肠医院(甲方)与金叶装饰公司(乙方)签订邯郸强生肛肠医院装修结账说明,内容为:“经过四个多月甲方、乙方的精诚合作、共同努力,邯郸强生肛肠医院装修于2016年4月6日全部完成,开始营业。有关装修的账目未付情况是这样的,1、①合同价:壹佰贰拾肆万元整(¥1240000元)②合同清单中增加:50336元(清单附后)减少:24133元实际清单增加是:22600元。③一楼义诊室改为窥镜室增加:36000(清单附后)。④一、二楼大玻璃窗不锈钢包边增加:16000(清单附后)。⑤三楼煎中药房、二、三层熏洗室大玻璃隔断:23680(清单附后)⑥其他增加,⑥净化门等3500。⑦大门石材台阶、食堂加盖11600.⑧食堂建房装修71000元。总价为:1429000元。2、根据甲方要求暂不需要乙方开票,则预算中的税金陆万贰仟元(¥62000元)先扣留。3、按合同装修保修金陆万贰仟元(¥62000元)留壹年,即到2017年4月18日付清。4、到2016年4月18日止,以上乙方已经领取甲方共计:玖拾玖万元整(¥990000元)加4/22付10万。5、现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款项是1429000-已付1090000-②-③124000=210000。完工应付贰拾壹万元整。甲、乙双方同意,无异议,合作愉快!”甲方詹宇光签字并加盖强生肛肠医院公章,乙方黄**签字并加盖金叶装饰公司公章。

另查明,强生肛肠医院装修工程结算明细单显示,工程造价1429000元,截止2018年2月14日强生肛肠医院已付工程款1225000元(2015年12月7日付31万,2016年1月4日付10万,2016年1月5日付11万,2016年1月7日付11万,2016年1月15日付10万,2016年1月26日付21万,2016年3月1日付5万,2016年4月22日付10万,2016年7月5日付2万,2016年8月25日付2万,2016年9月25日付2万,2016年11月9日付2万,2016年12月5日付2万,2017年1月9日付2万,2017年12月8日付1万,2018年2月14日付0.5万),扣除已优惠的5000元、不要求开票的62000元,尚欠金叶装饰公司工程款75000元和到期应支付的保修金62000元,共计137000元。金叶装饰公司因此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另查明,2015年7月13日,邯郸市春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德泽生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北京德泽生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春风小区综合楼一区1-3层,建筑面积3622平方米,租赁用途为医疗相关服务,租赁期限为10年,租期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1日,邯郸市春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北京德泽生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房屋租金(1)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每年年租金壹佰万元整。(2)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0日每年年租金壹佰壹拾万元整。(3)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0日每年年租金壹佰贰拾万元整。(4)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0日年租金壹佰叁拾万元整。2015年7月13日北京德泽生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授权邯郸强生肛肠医院与邯郸市春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用于开设医院,邯郸强生肛肠医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强生肛肠医院向邯郸市春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2016年4月29日支付租赁费20万元,2016年4月30日支付租赁费30万元,2016年11月17日支付租赁费50万元,2017年12月28日支付租赁费5万元,2017年12月29日支付租赁费5万元,共计支付租赁费110万元。2017年11月30日与2017年12月1日强生肛肠医院(甲方)向金叶装饰公司(乙方)出具工程维修证明,内容为:乙方组织工于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2月25日郭建明等共计2人、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5日郭建明等共计2人、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3月28日许金喜、胡守海,在这期间对我院部分工程问题进行维修,我院并与确认出示这份证明,证明乙方员工在这期间对我院厕所漏水、四个吧台裂缝修补、多处墙壁裂缝修补、门变形修护、换卫生间门锁一个,维修以完工。强生肛肠医院因原金叶装饰公司逾期竣工违约、工程质量问题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如前。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本诉,金叶装饰公司与强生肛肠医院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装修结账说明》,并当庭认可该说明的真实性,故该结账说明中的装修完工时间和合同清单增加项目可以视为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装修完工时间和装修工程项目的变更,该结账说明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故该结账说明对双方亦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该结账说明记载的内容履行义务,金叶装饰公司已完成装修结账说明上记载的装修事项,强生肛肠医院应按照装修结账说明支付装修工程款。因涉案装修工程造价1429000元,截止2018年2月14日,强生肛肠医院已付工程款1163000元,扣除已优惠的5000元、不要求开票的62000元,强生肛肠医院尚欠金叶装饰公司工程款75000元和到期应支付的保证金62000元,共计137000元,该款应予以支付,金叶装饰公司主张强生肛肠医院支付欠付工程款147000元,但其当庭认可强生肛肠医院还支付了10000万工程款的事实,故原审法院对金叶装饰公司主张强生肛肠医院向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37000元,予以支持。

关于工程款利息,审理中,金叶装饰公司要求自强生肛肠医院按照所欠工程款为基数,从2017年4月19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年利率5%支付至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因金叶装饰公司与强生肛肠医院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与《装修结账说明》未对利息进行约定,且该工程已竣工,于2016年5月23日交付使用,故利息起算之日为工程交付之日。但金叶装饰公司主张强生肛肠医院支付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以欠付工程款13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5%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反诉,强生肛肠医院主张金叶装饰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63000元及因逾期竣工给强生肛肠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172602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强生肛肠医院与金叶装饰公司签订的装修结账说明,该说明的最后一行注明“双方同意,无异议,合作愉快”,可以认定双方对竣工时间重新达成合意,对原合同内容进行的部分变更,故金叶装饰公司按照新约定的竣工时间完成装修工程,并未逾期竣工,不需支付强生肛肠医院逾期竣工违约金也不需支付因逾期竣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强生肛肠医院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邯郸强生肛肠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州市金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7000元;二、邯郸强生肛肠医院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计付常州市金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三、驳回常州市金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邯郸强生肛肠医院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7元,减半收取计1693.5元,反诉费2417元,均由邯郸强生肛肠医院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强生肛肠医院为了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照片若干张,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金叶装饰公司质证意见为,对照片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以认可,本案的结账说明到2017年已到期,该公司施工的工程不存在违约和质量问题。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强生肛肠医院的上诉与金叶装饰公司的答辩,本案归纳以下争议焦点为:金叶装饰公司是否应向强生肛肠医院给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具体数额是多少。本院认为,金叶装饰公司与强生肛肠医院双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后,金叶装饰公司按照合同进行了施工,并于2016年4月6日全部竣工并投入使用,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完工保修期满后一年内,强生肛肠医院付清全部工程款。但至今,强生肛肠医院仍欠付金叶装饰公司137000元工程款未予给付,理应承担给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的责任。强生肛肠医院上诉称,金叶装饰公司存在逾期竣工,要求金叶装饰公司承担违约金并赔偿因逾期竣工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金叶装饰公司、强生肛肠医院双方均认可在实际施工中存在部分工程量变更的问题,双方虽然未对竣工日期进行重新约定,但工程量的增加必然导致施工时间的变更。况且,双方于2016年5月23日签订的《邯郸强生肛肠医院装修结账说明》中,明确表示,经过四个多月双方的精诚合作,共同努力,邯郸强生肛肠医院装修于2016年4月6日全部完成,开始营业。最后一行,注明“双方同意,无异议,合作恰愉快”。通过以上内容,能充分说明双方对涉案工程2016年4月6日全部完工的事实是认可的。并且,截止本案争议前,强生肛肠医院并未因逾期竣工的问题而向金叶装饰公司主张过权利,现如今强生肛肠医院以金叶装饰公司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强生肛肠医院的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强生肛肠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35元,由邯郸强生肛肠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志敏

审判员  聂亚磊

审判员  郭 晶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