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6781号
原告:淮安市浩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御花园23号商住楼1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科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南路199号(宁淮企业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淮安市浩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淮安市浩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浩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浩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710元,由原告淮安市浩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