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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华坪县石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华坪县石龙坝镇基左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723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南省华坪县石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应禾。
被执行人:华坪县石龙坝镇基左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社区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南省华坪县石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坪县石龙坝镇基左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南省华坪县石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生效的(2017)*0723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华坪县石龙坝镇基左社区居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南省华坪县石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46140.00元,给付本案执行费3592.00元。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华坪县石龙坝镇基左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公司登记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到华坪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结果被执行人在华坪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对被执行人华坪县石龙坝镇基左社区居民委员会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执行到位金额为35000.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11140.0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祥
审判员谷树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