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6民初483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5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省华坪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中心镇华兴社区七组安康路。
法定代表人:涂天友。
被告:李江,男,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省华坪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春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普川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