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某某、某某、某某诉景洪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公共场所管理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景民一初字第312号
原告咪儿编,女,1962年5月11日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
原告玉儿*,女,1986年4月1日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
原告玉光香,女,1989年12月5日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荣毅星,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景洪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住址:景洪市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华,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咪儿编、玉儿*、玉光香诉被告景洪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公共场所管理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咪儿编、玉儿*、玉光香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咪儿编、玉儿*、玉光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咪儿编、玉儿*、玉光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2320元,由原告咪儿编、玉儿*、玉光香承担。
审判长 王 燕
审判员 虞 兵
审判员 邓 洁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