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民初2636号
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道港泰大道1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云南正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临都上城A幢1**7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正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受理后,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 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