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正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921民初777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凤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五一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6927F。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翘***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鑫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89704282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未到庭) 被告:云南正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临都上城A幢1**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757190846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87年8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生于1963年12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第三人:**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沧市**县凤山镇平村顺宁佳苑5-2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1566219933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建设集团公司、鑫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正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7月29日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晓 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