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祥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祥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02民初9273号
原告:***,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祥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祥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提出对被告***祥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祥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国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