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芯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芯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易瓦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2民初212号
原告:杭州芯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超级星期天公寓1幢740室。
法定代表人:陈鹤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东(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坤(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石桥一路5号4栋1层。
法定代表人:赵国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芯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杭州芯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芯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芯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5元减半后收取的1487.5元由原告杭州芯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 敏
人民陪审员  夏文芳
人民陪审员  曾 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章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