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拟办单位:民二庭   拟稿:        签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柯民二初字第586号

原告:衢州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西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内。

法定代表人:占丽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恒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二路102号。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衢州市柯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衢州市柯城区巨化滨二村16幢303室。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劳动路143号。

代表人:***,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称,原告浙江恒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8日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后和衢州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衢州市西区石梁溪河道整治一期绿化景观(E部分北岸)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同月10日,原告衢州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该工程招标文件约定就该工程以衢州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浙江恒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被告投保,三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合同》一份,约定被保险人为衢州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浙江恒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保险项目为建筑安装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材料),总保险额为该工程施工合同的总额7081427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2月11日零时起至2007年2月10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为22645.9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交纳保险费22645.96元。2006年5月9日至10日,由于受暴风雨侵袭,投保工程遭受损失。5月10日,原告浙江恒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对遭受损失的基础设施和倾倒的树木进行清点,之后又于7月1日作进一步的核对,确认树木及基础设施损失91669元。在后来长达五个月的时间内,原告就被告确认的损失和之后还是死亡的未在确认范围内的四株胸径¢35㎝价值28800元的银杏树损失合计120469元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该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作出了拒赔,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浙江恒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实际损失12046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11月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于2008年11月25日支付原告衢州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恒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86669元。

二、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衢州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浙江恒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红

   余洪喜

审判员   邓 建

 

OO八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