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恒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02民初16530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被告浙江恒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纠纷一案,现原告***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主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陈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