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骅泰龙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云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02民初2629号
原告:云南骅泰龙吊装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90886557G。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曙光中段28栋1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龚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芝林、王世艳,云南法闻律师所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8731878Q。
住所: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创业大厦B幢2楼220-15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炜博、兰银清,云南弘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骅泰龙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骅泰龙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以当事人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对自己民事权利处分的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骅泰龙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74元,减半征收1537元,由原告云南骅泰龙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锦武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爱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