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404执1030号
申请人沈阳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于洪区光辉乡高台村。
法定代表人吴光哲,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抚顺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李石经济开发区顺大街隆达花园7号4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6)辽0404执1030号申请人沈阳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抚顺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向申请人沈阳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给付127.8649万元。经法院工作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辽0404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金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