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辽11民终7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光辉乡高台村。
法定代表人:吴光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业,辽宁奉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大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勇虎,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魏红军,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沈阳富士电梯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沈阳市沈河区。
上诉人沈阳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红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21)辽1104民初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沈阳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所安装的案涉电梯归***所有。
二、上诉人沈阳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给付被上诉人***170000元,已当庭履行;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9550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上诉人沈阳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案就此终结,各方再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生
审判员 高玉波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