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4民初4103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原告***与被告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