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高唐县金筑城建砼业有限公司、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执保322号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金筑城建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村北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老街道办事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金筑城建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做出(2023)鲁1526民初23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631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631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安 娟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