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聊城圣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26执保72号 申请人:聊城圣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梁村镇新1**国道东段1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聊城圣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作出(2024)鲁1526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880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8305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