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聊城圣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26财保57号 申请人:聊城圣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梁村镇新1**国道东段1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聊城圣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830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圣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830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