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26财保57号
申请人:聊城圣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梁村镇新1**国道东段1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聊城圣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830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圣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830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