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26财保54号
申请人:聊城市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凤凰街道***西首。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聊城市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466986.45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市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466986.45元。
案件申请费2855元,由申请人聊城市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