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26执保67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凤凰街道***西首。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作出(2024)鲁1526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6986.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466986.4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