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782民初4331号
原告:***,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华能牙克石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能牙克石发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