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财保80号
申请人:菏泽市水务集团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路1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49539557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菏泽福美来医用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八一东路路北(原岳程办事处花城东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5637249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菏泽市水务集团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福美来医用包装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菏泽市水务集团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菏泽福美来医用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9154.61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保单号为2993701041320220005516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菏泽市水务集团自来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泽市水务集团自来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菏泽福美来医用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9154.6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1616元,由申请人菏泽市水务集团自来水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