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19365号
原告:***,男,壮族,1989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南宁市邕宁区,
被告:深圳市中车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社区大新路**创新大厦**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7538060C。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中车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 冰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