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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光年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与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092民初2554号

原告:威海光年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95448708A,住所地威海高区世昌大道-99号软件孵化器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加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耀,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媛,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66204959B),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泽府花园25A号。

法定代表人:姜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光年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年公司)诉被告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华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耀、李梦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宝华公司支付广告费用88800元以及截至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7342.74元,诉讼中变更利息请求为: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间同业LPR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宝华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光年公司与宝华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8日、8月11日、10月1日签订了三次合同,合同内容均为光年公司为宝华公司提供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服务,费用分别为24000元、34800元、30000元,共计88800元。现三份合同均履行完毕,但宝华公司未向光年公司支付广告费,故起诉。

宝华公司辩称,双方已经履行了广告合同,但是仍未经过被告验收合格,不符合付款条件。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8日、8月11日、10月1日,宝华公司与光年公司分别签订三份广告投放合同,约定光年公司为宝华公司在今日头条、抖音进行广告投放,费用分别为24000元、34800元、30000元,共计88800元。合同签订后,光年公司依约进行了广告投放,并向宝华公司出具了发票。2020年光年公司通过微信向宝华公司发出催款函及从今日头条、抖音截屏的广告执行确认书。

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并有合同、微信截屏、催款函、广告执行确认书及双方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信守履行。双方签订广告合同后,光年公司已按约完成广告投放,宝华公司理应支付广告费。原告之诉讼请求,证据充足,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宝华公司辩驳广告未经验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威海光年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费88800元及利息(以88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的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2元,由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凤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谷羽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