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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236民初5779号
原告:***,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钊,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北环路禹田花园,组织机构代码71162268-2。
法定代表人:庞仁智。
原告***与被告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赵明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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