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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236民初5773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钊,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北环路禹田花园,组织机构代码71162268-2。
法定代表人:庞仁智。
原告***与被告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赵明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