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236民初4号
原告***,女,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代理人刘平钊,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北环路禹田花园,组织机构代码71162268-2。
法定代表人庞仁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建平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宋金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