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达明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兴达明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沃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执171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达明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明。
被执行人:四川***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晖。
四川兴达明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07民初8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XXX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0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四川***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晖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因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80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钟在洪
审判员 张绍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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