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824民初2353号
原告:安庆地质勘察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菱湖南路2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316880722(2-2)。
法定代表人:王海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平,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成,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子(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皖国东路与皖水路交叉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95923886P。
法定代表人:赵俊领,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庆地质勘察公司(以下简称安庆勘察公司)与被告***电子(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庆勘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平、吴成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庆勘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即时给付安庆勘察公司勘察费7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2月13日起到实际付款之日,按每日0.1%计取);2、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负担。庭审中,安庆勘察公司将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中违约金标准变更为按月利率2%标准计取。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2��,***公司委托安庆勘察公司对其公司厂区进行地质勘察,约定勘察费为7万元,***公司应在提交勘察报告时一次性付清勘察费用,如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按未支付款项的0.1%支付违约金。2015年2月6日,安庆勘察公司完成了勘察任务并向***公司提交了四份勘察报告,同年2月13日,安庆勘察公司向***公司开具了7万元勘察费发票,但***公司至今未支付勘察费。为维护我方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公司未提出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2日,发包人***公司与勘察人安庆勘察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发包人***公司将其厂区勘察任务委托勘察人安庆勘察公司完成,勘察任务与技术要求为提供满足有关规范及设计要求的地质勘察资料,预计勘察工作量为预布置84个勘探孔、取样孔不低于28孔、并在相应的土层进行原位测试,承接方式为包干,工作定于2015年1月21日开工、于2015年2月6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勘察费7万元在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由发包人一次付清,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安庆勘察公司即按约承接勘察任务,2015年2月5日,安庆勘察公司制作《***电子(安徽)有限公司厂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式四份并提交***公司,同年2月13日,安庆勘察公司向***公司出具金额为7万元的工程勘察费发票一份,但***公司未按约定向安庆勘察公司支付勘察费,经催讨一直未果,安庆勘察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公司与安庆勘察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安庆勘察公司按约履行了地质勘察任务并向***公司交付了成果,***公司理应按约即时给付勘察费用,其逾期未付,已构成违约,安庆勘察公司诉求***公司支付勘察费7万元及相应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立案由为合同纠纷,结案案由应按具体法律关系确定,故结案案由应变更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综上所述,本院对安庆勘察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电子(安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庆地质勘察公司支付勘察费7万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额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安庆地质勘察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电子(安徽)有限公司负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胜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江菲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