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金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兴模板租赁站与曲靖金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弥民二初字第907号
原告弥勒市新兴模板租赁站。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弥师路口。
经营者范方彬,男,生于1974年2月19日,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现住弥勒市。
委托代理人杨子苑,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麒麟区园林路94号。
法定代表人段斌斌,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弥勒市新兴模板租赁站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弥勒市新兴模板租赁站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弥勒市新兴模板租赁站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弥勒市新兴模板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弥勒市新兴模板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邓世香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林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