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民申9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市麒麟区,现住**市麒麟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麒麟区园林路94号。
法定代表人:段斌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江,云南恒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钱克飞,男,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平,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娅娅,女,197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恩珍,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钱克飞、马娅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一终字第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马 杰
审判员 王桂萍
审判员 李玲燕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吴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