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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丰田板厂与内蒙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6民初293号
原告:文安县丰田板厂,住所地:文安县滩里镇杨管营村。
经营者:陈新田,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文安县,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玲,河北品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五金城二层4-6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黄丽杰,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文安县丰田板厂与被告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文安县丰田板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共同归还原告货款446000元;2、因本次诉讼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4日,原告与被告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订立了《模板购销合同》,原告为被告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应建筑整芯模板和建筑木方,被告***当时作为被告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合同上签字,2018年11月14日,原告同被告通过核对交易往来后确认,截止2018年11月13日,被告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模板和木方款446000元。被告***、黄丽杰共同向原告出具了关于上述欠款的欠条,该二人自愿对上述欠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由于被告未按《模板购销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支付货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将被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上述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文安县丰田板厂与被告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欠条中明确写明被告***、黄丽杰应于2019年6月30日以前还清欠款,该笔欠款未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文安县丰田板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穆正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