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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内蒙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23民初460号
原告:***(又名董彪),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敏,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五金城二层4-6号。
法定代表人:白海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登友,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张成有,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告:李**俊,男,40岁,汉族,个体户,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原告***诉被告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成有、***、李**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俊的起诉。
审 判 长  巴特尔
审 判 员  张国强
人民陪审员  郑连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阿日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