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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格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蒙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23民初981号 原告:和林格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林格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和林格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林格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林格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和林格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