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23民初981号
原告:和林格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林格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和林格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林格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林格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和林格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